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回应,由其会同有关部门正式成立的起草组,目前已制订出有《节约能源法》修改草案。草案谋求2007年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会。
我国现行的《节约能源法》是1997年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,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。这一法律对节约能源管理、合理用于能源、希望节约能源技术变革和涉及法律责任等做到了明确规定。在今年3月举办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明确提出议案,拒绝修改《节约能源法》和制订《建筑节能法》。
对于上述议案,国家发改委指出,随着我国经济的较慢发展,能源需求减少、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和由此导致的环境污染激化等问题,早已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因此亟需修改《节约能源法》。 由于现行的《节约能源法》偏重于工业节约能源,对建筑、交通、政府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节约能源缺乏明确规定,甚至没牵涉到。而仅在建筑领域,高能耗建筑在全国既有建筑中的比例多达95%,建筑能耗已占到全国总能耗的27.5%。
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人回应,除现有的工业节约能源以外,《节约能源法》修改草案已专门针对建筑、交通和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作出新的约束性规定,并同时就节约能源目标及其评价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估审查、节约能源标准、用能产品能效标识、节能产品证书等作出新的规定。 修改草拟组成员则回应,现行的《节源能源法》早已不合乎现实所须要,主要问题是过分原则、提倡性条款多而惩戒性条款较少,缺少强制力和可操作性。本次修改将从完备节约能源的基本制度、侧重反映市场引领与政府管理的有机融合,以及强化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方面着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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